据香港《大公报》报道,近月香港接连发生多宗侮辱国旗事件,沙田法院10月29日就一宗侮辱国旗案件判刑,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时社会服务令,引起社会哗然,质疑案件“轻判”。全国政协副主席、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6日再在社交网站称,若律政司不上诉,应向全国人民解释。
资料图:梁振英。中新社记者 麦尚旻 摄
梁振英11月6日在社交媒体再次发文评论事件,指出国旗代表的是一个国家和这个国家人民的尊严,认为法庭量刑应考虑罪行的社会后果、要有足够阻吓作用,以儆效尤。
梁振英促请律政司提出上诉,并表示:“如果不上诉,请向全国人民解释”。
按现行法例,控辩双方有权在裁决后14天内,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,或向该裁判官申请复核其裁定。若复核被驳回,也可在14日内再向原讼庭提出上诉。若以有关侮辱国旗案于10月29日判刑当日起计算,至11月7日已踏入第10天。
律政司发言人回应指,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,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,因此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。
上述侮辱国旗案发生于9月22日,当日涉案21岁青年罗敏聪联同大批滋事者,把一幅从沙田大会堂旗杆拆下的国旗大肆侮辱,包括践踏、把它丢进垃圾桶,并推落至沙田公园水池;该国旗最终被弃于城门河。
罗敏聪事后承认一项侮辱国旗罪,裁判官虽称本案有一定严重性,但最终没有判监,只判他接受200小时社会服务令。而有关控罪一经定罪,最高可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年。